社工政策
安徽推进民政领域购买服务改革“皖七条”
来源:本站作者:admin日期:2020-09-17 13:08:09浏览:
为积极推进民政领域购买社会服务改革,提高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近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深化民政领域购买社会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民政领域购买服务改革“皖七条”。
1进一步明确购买服务主要内容
包括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及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为老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乡社区治理与“三社联动”、地名服务等;重点购买困难群体访视和心理慰藉、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及监护(收养)评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婚姻家庭辅导及移风易俗、社区营造及邻里互动等服务,有效缓解民政部门面临的人少事多、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压力。
2精准把握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指导各地统筹可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居民群众需求清单等,根据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计购买项目,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建立人民群众全程参与机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发现居民需求、设计服务项目、监督评价项目实施等;鼓励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项目协助单位作为第三方写入购买服务项目合同,避免行政性事务简单下沉,真正做到为基层减负;支持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及时对接、进驻城乡社区,并主动接受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对服务过程的监督。
3创新购买服务模式
探索建立购买社会服务与实施责任匹配管理,明确不同民政服务主要实施层级,即省市民政部门主要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等购买,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实施民政公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等购买;推动购买服务事项与项目实施地统筹结合,打破民政服务事项逐项分别采购模式;全面梳理基层群众微需求和可利用社会资源,建立需求、资源、项目“三项清单”,健全购买服务项目的“发布-对接-服务-评价-提升”全周期管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延长购买合同的履行期限,但不得超过3年;立项并发布民政领域购买社会服务指南省级地方标准,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实施路径。
4整合下沉服务资源
梳理盘点现有民政资金使用方式,研究购买服务实施方向;规定各级由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购买服务实施力度;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街道(乡镇)及城乡社区,增强其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以基层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各级投放的民政公共服务资金、资源、项目。
5提升基层民政治理能力
鼓励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民政为民服务;鼓励县级层面建立或明确社会(民政)服务评审专家库;推动建设县以下基层民政购买社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购买主体与社会组织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梳理基层现有岗位设置,将具有管理属性的职责归集到民政专干岗、具有服务属性的职责归集到专业社会工作岗;推广城乡社区民政服务“1+1+N”模式,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6进一步激发基层活力
鼓励基层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置换服务等方式提供给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创新基层民政、城乡社区等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委托社会组织运营、协议置换服务等方式,创新探索设施折价、非货币化购买等服务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支持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设立孵化培育资金,为初创的基层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补贴等支持;探索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等服务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7完善绩效评价
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相应评价手段、方法和路径;探索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为后续选择承接主体提供参考;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信用评定和星级管理等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注重发挥绩效评估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1进一步明确购买服务主要内容
包括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及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为老养老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乡社区治理与“三社联动”、地名服务等;重点购买困难群体访视和心理慰藉、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及监护(收养)评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婚姻家庭辅导及移风易俗、社区营造及邻里互动等服务,有效缓解民政部门面临的人少事多、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压力。
2精准把握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指导各地统筹可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居民群众需求清单等,根据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计购买项目,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建立人民群众全程参与机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发现居民需求、设计服务项目、监督评价项目实施等;鼓励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项目协助单位作为第三方写入购买服务项目合同,避免行政性事务简单下沉,真正做到为基层减负;支持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及时对接、进驻城乡社区,并主动接受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对服务过程的监督。
3创新购买服务模式
探索建立购买社会服务与实施责任匹配管理,明确不同民政服务主要实施层级,即省市民政部门主要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等购买,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实施民政公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等购买;推动购买服务事项与项目实施地统筹结合,打破民政服务事项逐项分别采购模式;全面梳理基层群众微需求和可利用社会资源,建立需求、资源、项目“三项清单”,健全购买服务项目的“发布-对接-服务-评价-提升”全周期管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延长购买合同的履行期限,但不得超过3年;立项并发布民政领域购买社会服务指南省级地方标准,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实施路径。
4整合下沉服务资源
梳理盘点现有民政资金使用方式,研究购买服务实施方向;规定各级由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购买服务实施力度;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街道(乡镇)及城乡社区,增强其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以基层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各级投放的民政公共服务资金、资源、项目。
5提升基层民政治理能力
鼓励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民政为民服务;鼓励县级层面建立或明确社会(民政)服务评审专家库;推动建设县以下基层民政购买社会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购买主体与社会组织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梳理基层现有岗位设置,将具有管理属性的职责归集到民政专干岗、具有服务属性的职责归集到专业社会工作岗;推广城乡社区民政服务“1+1+N”模式,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6进一步激发基层活力
鼓励基层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置换服务等方式提供给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创新基层民政、城乡社区等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委托社会组织运营、协议置换服务等方式,创新探索设施折价、非货币化购买等服务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支持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设立孵化培育资金,为初创的基层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补贴等支持;探索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等服务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7完善绩效评价
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相应评价手段、方法和路径;探索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为后续选择承接主体提供参考;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信用评定和星级管理等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注重发挥绩效评估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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