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政策
实 施 方 案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2016〕69号)以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12)文件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到2020年,全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幸福感明显提升,儿童留守现象显著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区、乡(街)两级“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主要任务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乡(街道)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区、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予以关爱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成立由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街道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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