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政策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湘民发【2018】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和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基层民政能力特别是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增加民政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经研究,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通过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升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和改进基层民政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和充实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提升民政服务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放在第一位,围绕社会关切,回应社会期盼,打通民政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突出重点。重点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乡镇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程序,增进部门协同,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社会救助服务。
——坚持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优化供给结构。
——坚持规范高效。全面推进民政服务政务公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民政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
(三)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建成政社协同、职责分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民政服务管理新格局,努力实现民政服务理念更加强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资源更加多元、服务水平更加专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标。
二、切实加强民政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市县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明确规定,市县两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定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市县两级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健全整合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没有调剂余地的或调剂后工作人员仍然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予以解决。
(二)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乡镇(街道)政府职能转变和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有专用办公设备、有专业制度体系的“五有五专”民政所(办)。配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力量。要认真落实湘政发〔2013〕35号文件“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要求,统筹安排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在足额配备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服务窗口应统一民政标识,公开政策规定、服务清单、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建立“首问负责、一站办结”服务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分办民政相关业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全程跟踪,群众满意”。
(三)全面建立村级民生协理制度。充分调动村(居)委会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协调作用,协助做好民政服务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民政服务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惠农补贴补助资金发放信息告知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从2018年起,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兼职民生协理员,负责村级有关民政服务工作落实。兼职民生协理员可从当地群众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配年富力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为民服务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担任。
(四)全面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为社会组织属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为社会组织属性),到2018年底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省级对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进行补助。市县民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区域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实施,支持培育一批社会组织到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点,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开展专业服务,构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为社工站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指派专人协助驻点社工开展工作,并将每个村(社区)的负责民生工作的人员作为本地社工重点培养对象。乡镇(街道)社工站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五)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加快民政业务信息系统整合与应用,建成并全面应用全省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乡镇(街道)要配齐高拍仪、民政通数据采集终端,稳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全覆盖。实施“互联网+民政”,灵活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推动基层民政服务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促进基层民政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智慧化。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完善基础数据,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公示公开。推进民生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国家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民政民生尤其是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遵循统一标准,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市县核对信息平台,制定具体查询办法,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六)强化服务能力培训。建立分级培训制度,省民政厅分期分批对全省乡镇(街道)民政所负责人开展轮训,对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相关人员,开展以民政工作、社会工作、乡村工作和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对其他基层民政服务人员组织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分层次、多渠道培训现有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持证上岗制度,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调整或劝退。
三、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民政服务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基层民政服务的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同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民政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基层民政服务的主体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和具体需求确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三)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3、城乡社区建设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建立基层 “三社联动”机制。
4、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关爱、防灾减灾等领域社会工作,为老年人、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基层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四)购买机制。购买实施主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根据审核通过的服务需求、部门预算以及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项目预算等。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购买实施主体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主动向社会详细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让各类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基层民政服务。购买实施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严禁转包行为。购买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经费保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中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力度,从社会救助专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个专项,下同)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将结合各地工作绩效情况,对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适当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乡镇(街道)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组织、民政、编办、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制,充分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者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严禁将不属于乡镇(街道)政府民政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直接提供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事项,委托给社会力量。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民政服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和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组织部门履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抓总的职责,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支持做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履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直接责任;统筹安排本区域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实施,督促、指导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乡镇(街道)社工站点设立任务和相应服务指标;支持、引导承接主体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
财政部门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服务项目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民政服务;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并享受相关项目的政策待遇。
教育部门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开设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教育必修课程,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成才观,鼓励指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推动民政服务政策宣讲和服务事项清单宣传进村入户,培育和树立基层民政工作先进典型,提高服务对象的知晓率和理解度,扩大基层民政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民政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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